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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证明商标指引

香港特別行政區證明商標指引

什麼是證明商標?

證明商標是一種特殊類別的商標,用於保證商品或服務符合特定的既定標準。

其主要認證內容包括:

  • 原產地:例如:在蘇格蘭製造。
  • 原材料或成分:例如:僅由發芽大麥釀造的威士忌。
  • 製造工藝:例如:嚴格按照法規進行蒸餾與熟成。
  • 質量或性能:例如:達到最低陳釀年份標準。
  • 其他特徵:經認證機構批准的其他特質或標準。

誰可以申請?

只有符合嚴格監管要求的合格實體方可申請證明商標:

  • 不得從事其所認證之商品或服務的貿易或供應。
  • 具備充分的專業知識與資源,以持續、穩定地進行認證工作。
  • 在相關行業中擁有良好的信譽或聲望。

合資格申請人示例:蘇格蘭威士忌協會(SWA)—— 代表全球蘇格蘭威士忌生產商的行業協會。

不合資格申請人:任何直接參與認證商品貿易或從中獲利的實體均不得申請,包括:個別生產商或酒廠、僅認證自家產品的品牌所有者、分銷商、進口商、零售商或具直接商業利益的公司。

核心原則:證明商標必須保持高度獨立性,嚴格避免利益衝突。

如何在香港特區註冊證明商標

  1. 訂立使用規章:明確制定該商標的使用標準、條件及規則。規章須於提交申請後 9 個月內送交商標註冊處。
  2. 提交能力聲明書:提供可確證的證明,表明申請人具備可靠認證商品/服務的專業技能、資源及監督機制。
  3. 申請審查:商標註冊處將審核使用規章及能力聲明書。由於審查程序繁複,過程可能需要 20 個月或以上。
  4. 監督與控制:申請人必須持續監管該標誌的使用,確保獲認證產品完全符合標準(例如:SWA 確保只有在蘇格蘭依嚴格法規生產的威士忌才能使用 'SCOTCH WHISKY' 標誌)。

證明商標的優勢

  • 對消費者:建立對產品真實性、原產地及卓越品質的即時信心。
  • 對品牌所有者及協會:提供堅實的法律依據,針對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侵權行為直接採取法律行動。

案例說明:在註冊證明商標之前,SWA 只能依賴代營(Passing Off)訴訟,既昂貴又耗時。註冊後,SWA 可直接憑藉證明商標採取法律行動,大幅提升維權效率。

註冊費用

 項目 官方費用
首個類別 HKD 8,800
每個額外類別 HKD 1,800
註:本文章僅供參考,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。

 

守護知識產權: 公司解散後的商標所有權歸屬——香港與新加坡之比較

守護知識產權: 公司解散後的商標所有權歸屬——香港與新加坡之比較

在企業結業或被註銷登記的過程中,知識產權(IP)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的資產。當實體存貨、銀行存款及房地產被悉數清盤或分配時,許多具備高商業價值的無形資產(如註冊商標)卻被遺忘。根據香港與新加坡的法律, 一旦公司正式解散, 所有未分配的資產(包括商標權)將被視為「無主財產」 (bona vacantia), 並自動歸屬政府所有。這意味著您的品牌、標誌及隨之積累的商業信譽將瞬間收歸國有, 並被凍結而無法進行商業運作。

 

法律框架與所有權轉移

在香港與新加坡這兩個司法管轄區內,知識產權均被嚴格界定為破產或解散財產的一部分。在香港, 根據《商標條例》(第559章), 註冊商標屬無形財產。一旦公司解散, 此類資產將作為無主財產歸屬香港特區政府, 並由政府產業署 (GPA)負責監管。

同樣,新加坡在《1998年商標法》下將商標視為個人財產。公司解散後, 該商標資產將作為無主財產歸屬新加坡政府, 由財政部 (MOF)下屬的破產署負責管理。不論歸屬於哪一方政府, 商標一旦被視為無主財產, 便會被法律封存。原創始人、關聯企業或第三方在未經正式、繁複的申索程序前, 均無權合法使用。

 

專業策略建議

若企圖在公司解散後才去申索商標,將面臨極高風險。政府機構對無主財產申索的審批極其嚴格, 且享有最終裁量權。整個過程耗時、昂貴且充滿法律變數。為了保障辛苦建立的品牌資產, 卓遠知識產權 (Accolade IP) 強烈建議企業在啟動任何解散或註銷程序前, 採取以下預防性措施:

 

深度對比:香港 VS 新加坡

儘管兩地對於無主財產的處理均遵循普通法原則,但在具體的申索途徑、法定條文及行政機關上仍存在顯著差異。下表詳細列出兩地在操作及法律上的核心區別:

公司解散前的關鍵行動指南

進行全面知識產權審計: 盤點即將解散之公司名下的所有註冊商標、專利、外觀設計及正在申請中的項目。

執行商標轉讓手續: 起草並正式簽署轉讓協議,將商標所有權移轉至關聯母公司、姊妹公司、創始人個人或信託名下。

及時辦理登記備案: 立即向相關知識產權局提交變更申請——香港向知識產權署遞交 T6 表格;新加坡向IPOS 遞交 CM6 表格。

AIP_ SEA Countries First-to-File Rule

在東南亞保護您的品牌:先註冊原則決定權利歸屬

在東南亞保護您的品牌:先註冊原則決定權利歸屬

什麼是先註冊(先申請)原則?

在許多東南亞國家,商標權屬於最先申請註冊的人,即使其他人使用該品牌的時間更長 。

及早行動——保護屬於您的資產!儘早註冊能保障您的品牌免受抄襲者侵害、避免法律糾紛,並防止錯失商機 。

為什麼先註冊原則至關重要:

  • 在競爭對手之前保護您的品牌 。
  • 阻止抄襲者未經授權的使用 。
  • 強化您的法律維權權利 。
  • 提升您的企業價值 。
  • 讓國際擴展更順暢 。

東南亞(SEA)實行先註冊原則的國家:

以下為相關列表:

國家 實行先註冊原則? 核心要點
汶萊 嚴格執行先註冊原則
柬埔寨 註冊即可獲得排他性權利
印尼 對未註冊商標的保護非常有限
寮國 法律權利主要授予註冊人
馬來西亞 需進行註冊才能獲得全面保護
緬甸 註冊是獲得保護的關鍵
菲律賓 權利主要源於註冊,而非先前的實際使用
新加坡 審批速度快,法律執行力強
泰國 在爭議中以註冊為主導
越南 儘早註冊對維權至關重要

搶先註冊品牌的好處:

  • 排他性所有權 – 只有您可以合法使用您的商標 。
  • 商業資產 – 商標註冊能提升您的品牌價值 。
  • 法律優勢 – 更容易阻止侵權行為和抄襲者 。
  • 高枕無憂 – 避免因「誰先使用」而產生的爭議 。
  • 區域擴展 – 註冊能讓進軍東南亞市場更加順暢 。

立即採取行動!

在別人行動之前,搶先保護您的品牌。在整個東南亞進行註冊,捍衛您的企業、聲譽以及未來的成長 。

備註: 本宣傳冊僅供參考,不構成法律建議 。

香港知識產權爭議執法

香港知識產權爭議執法

香港知識產權爭議執法

品牌持有人及企業實務指南

在香港保護您的品牌既實用且有效,法律已提供清晰的途徑來處理侵權行為並執行您的權利。

受保護的權利有哪些?

香港保護已註冊及未註冊的權利,包括:

  • 商標
  • 版權
  • 註冊外觀設計
  • 專利

未註冊權利亦可透過「假冒」(Passing-off)訴訟進行維權

您的執法選擇

1.     律師信 / 停制令 (Cease & Desist)

停止侵權行為最快速且具成本效益的方法。通常能在不進入訴訟的情況下,獲得具法律約束力的承諾書。

2.     民事訴訟

由香港高等法院審理

  • 對侵權者採取正式法律程序
  • 一般耗時:15–30 個月

補救措施包括:

  • 法院禁制令
  • 損害賠償 / 追討所得利潤
  • 交出侵權商品

3.     緊急救濟

適用於嚴重個案:

  • 臨時禁制令
  • 搜查及扣押令
  • 資產凍結

4.     刑事執法

透過香港海關執行

  • 調查侵權行為
  • 扣押偽冒商品
  • 起訴違法者

海關與邊境行動

雖然香港沒有正式的海關備案系統,但權利持有人可向海關投訴以:

  • 扣留可疑貨件
  • 沒收偽冒商品
  • 啟動刑事檢控

核心要點

  • 及早行動以確保保護力度最大化
  • 強而有力的證據至關重要
  • 法律程序中通常鼓勵雙方和解
  • 採取組合策略(民事 + 刑事 + 海關行動)最為有效

我們能如何提供協助

我們提供全方位的支持,包括:

  • 制定執法策略
  • 發出律師信及停制要求
  • 訴訟與爭議管理
  • 海關協作及反對偽冒協調

哪種知識產權執法方案最適全您?

方案 Option 成本 Cost 時長 Speed 具約束力 Binding 最佳用途 Best Use
律師信 / 停制令 早期爭議
調解 低 至 中 達成和解
仲裁 中 至 高 合約爭議
註冊處行動 商標效力爭議
海關行動 打擊偽冒商品
訴訟 複雜爭議

關於更新中國商標「國內接收人地址」之重要提醒

關於更新中國商標「國內接收人地址」之重要提醒

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(CNIPA)商標文件送達規則變更風險提示,官方送達規則說明:
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(CNIPA)發送商標法律文件時,僅以商標局系統中登記之「國內接收人地址」為正式送達依據。

如該地址無法正常收件(例如退件、無人簽收等),商標局可依法改以公告方式送達。公告期滿即視為已合法送達,相關程序將繼續進行。

若未能於法定期限內答辯,可能導致:

  • 三年不使用撤銷成立
  • 商標被宣告無效
  • 權利喪失,且通常難以補救

此類風險在實務中並不少見,對港澳台地區及海外權利人尤為重要。一旦錯過答覆期限,多年品牌投入可能付諸東流。


本次增值服務說明

爲協助貴司規避上述風險,如貴司委託本所辦理國內接收人地址更新,本次將作為限時增值服務處理,目前不另收服務費。

我們將:

  • 作為穩定之國內接收窗口
  • 即時監控並轉達官方文件
  • 第一時間提供應對建議
  • 協助集中管理中國商標事務